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837號聲請人 劉于歆 法定代理人 劉瑋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劉振濱 死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印鑑證明。
聲請人並應於上述期間內提出聲請狀尾有加蓋聲請人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印鑑章之拋棄繼承權聲請狀,或於民國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偕同法定代理人,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到庭說明。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