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陸許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陸許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9號聲請人 翁士瀚 非訟代理人 林倪均 律師相對人 王偉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大陸地區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22年9月29日所為(2021)滬0101民初22241號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文件。
理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僅提出民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並未提出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文件,而欠缺如主文所列文件,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家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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