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小字第241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胡佩瑩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伍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陳美萍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