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6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潘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穎慧於民國91年10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8年1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18,564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95,490元、已到期之利息11,284元及違約金11,79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消費款餘額計95,490元自98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9.97%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2,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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