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67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67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易字第67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46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書記官林兆嘉通譯賴光浪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之油桶貳個、抽油管壹支,均沒收之。
甲○○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之油桶貳個、抽油管壹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係職業營業用大貨車駕駛,受僱於丙○○所經營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1樓之統一通運有限公司,專責駕駛車牌000-00號營業大貨曳引車,為從事業務之人,因缺錢花用,竟與甲○○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時間,由乙○○駕駛前開曳引車前往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地點,而由甲○○以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方式,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共同侵占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丙○○所有前開曳引車油箱內之柴油得手,並由甲○○以每20公升新臺幣(下同)250元之代價向乙○○購買後,復以280元之代價轉賣予不知情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駕駛怪手之友人。嗣因丙○○察覺有異,遂於98年6月5日上午11時20分許尾隨乙○○前往上開地點發現後即報警處理,嗣經警於上開地點當場查獲,始查悉上情,並扣得甲○○所有之油桶2桶(其中1桶內已裝有5公升柴油)及抽油器1支等物(該5公升柴油業經發還丙○○領回)。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號、第662號,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沒收:至扣案之油桶2桶及抽油管1支等物(保管字號:98年度院保管字第38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8頁),均為被告甲○○所有且供其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供承在卷(見偵查卷第8頁,本院卷第28頁),另有同案被告乙○○所為之供述附卷可參(見偵查卷第14頁,本院卷第28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沒收之。是針對同案被告乙○○部分,基於共犯連帶說,亦應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附記事項:被告乙○○、甲○○願分別捐款2萬元、10萬元予財團法人新竹市生命線協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新竹分會(被告乙○○業於98年12月4日捐款2萬元予財團法人新竹市生命線協會,另被告甲○○亦於98年12月9日捐款10萬元予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新竹分會,此有被告乙○○提出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被告甲○○提出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款副通知書及本院98年12月11日上午11時30分公務電話紀錄各1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3、24頁)。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手法及所得財物│備註│主文罪名及宣告刑││號││││││├─┼────┼─────┼─────────┼─────┼──────────┤│一│98年4月3│新竹縣湖口│由甲○○以所有之抽│所侵占之柴│乙○○共同犯業務侵占│││日上午10│鄉長嶺村1│油器抽取丙○○所有│油40公升已│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時許│鄰裝甲兵學│、乙○○管領之車牌│遭甲○○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校旁之產業│號碼298-HF號營業大│賣他人。│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道路│貨曳引車油箱內之柴││之油桶貳桶、抽油管壹│││││油,再將所抽取之柴││支,均沒收之。│││││油放置於其所有之空││甲○○共同犯業務侵占│││││油桶內,以此方式共││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同侵占丙○○所有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柴油約40公升。││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油桶貳桶、抽油管壹│││││││支,均沒收之。│├─┼────┼─────┼─────────┼─────┼──────────┤│二│98年4月│新竹縣湖口│由甲○○以所有之抽│所侵占之柴│乙○○共同犯業務侵占│││17日凌晨│鄉長嶺村1│油器抽取丙○○所有│油40公升已│罪,處有期徒刑陸月,│││5時許│鄰裝甲兵學│、乙○○管領之車牌│遭甲○○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校旁之產業│號碼298-HF號營業大│賣他人。│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道路│貨曳引車油箱內之柴││之油桶貳桶、抽油管壹│││││油,再將所抽取之柴││支,均沒收之。│││││油放置於其所有之空││甲○○共同犯業務侵占│││││油桶內,以此方式共││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同侵占丙○○所有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柴油約40公升。││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油桶貳桶、抽油管壹│││││││支,均沒收之。│├─┼────┼─────┼─────────┼─────┼──────────┤│三│98年5月│新竹縣湖口│由甲○○以所有之抽│所侵占之柴│乙○○共同犯業務侵占│││15日上午│鄉長嶺村1│油器抽取丙○○所有│油40公升已│罪,處有期徒刑陸月,│││9時許│鄰裝甲兵學│、乙○○管領之車牌│遭甲○○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校旁之產業│號碼298-HF號營業大│賣他人。│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道路│貨曳引車油箱內之柴││之油桶貳桶、抽油管壹│││││油,再將所抽取之柴││支,均沒收之。│││││油放置於其所有之空││甲○○共同犯業務侵占│││││油桶內,以此方式共││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同侵占丙○○所有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柴油約40公升。││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油桶貳桶、抽油管壹│││││││支,均沒收之。│├─┼────┼─────┼─────────┼─────┼──────────┤│四│98年5月│新竹縣湖口│由甲○○以所有之抽│所侵占之柴│乙○○共同犯業務侵占│││22日下午│鄉長嶺村1│油器抽取丙○○所有│油40公升已│罪,處有期徒刑陸月,│││1時許│鄰裝甲兵學│、乙○○管領之車牌│遭甲○○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校旁之產業│號碼298-HF號營業大│賣他人。│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道路│貨曳引車油箱內之柴││之油桶貳桶、抽油管壹│││││油,再將所抽取之柴││支,均沒收之。│││││油放置於其所有之空││甲○○共同犯業務侵占│││││油桶內,以此方式共││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同侵占丙○○所有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柴油約40公升。││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油桶貳桶、抽油管壹│││││││支,均沒收之。│├─┼────┼─────┼─────────┼─────┼──────────┤│五│98年5月│新竹縣湖口│由甲○○以所有之抽│所侵占之柴│乙○○共同犯業務侵占│││29日上午│鄉長嶺村1│油器抽取丙○○所有│油40公升已│罪,處有期徒刑陸月,│││11時許│鄰裝甲兵學│、乙○○管領之車牌│遭甲○○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校旁之產業│號碼298-HF號營業大│賣他人。│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道路│貨曳引車油箱內之柴││之油桶貳桶、抽油管壹│││││油,再將所抽取之柴││支,均沒收之。│││││油放置於其所有之空││甲○○共同犯業務侵占│││││油桶內,以此方式共││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同侵占丙○○所有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柴油約40公升。││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油桶貳桶、抽油管壹│││││││支,均沒收之。│├─┼────┼─────┼─────────┼─────┼──────────┤│六│98年6月│新竹縣湖口│由甲○○以所有之抽│所侵占之柴│乙○○共同犯業務侵占│││日上午11│鄉長嶺村1│油器抽取丙○○所有│油5公升已│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時20分許│鄰裝甲兵學│、乙○○管領之車牌│發還丙○○│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校旁之產業│號碼298-HF號營業大│。│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道路│貨曳引車油箱內之柴││之油桶貳桶、抽油管壹│││││油,再將所抽取之柴││支,均沒收之。│││││油放置於其所有之空││甲○○共同犯業務侵占│││││油桶內,以此方式共││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同侵占丙○○所有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柴油約5公升。││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油桶貳桶、抽油管壹│││││││支,均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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