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7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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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7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簡字第178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6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8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復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3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上開各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60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月又15日確定,於民國96年10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97年7月3日16時10分許,無照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車主為乙○○之母 鍾雨庭 )行經彰化縣○○鎮○○路與福安路口,因違規闖紅燈為警方攔停查獲,因恐無照駕駛遭警察覺,並為規避交通違規之罰鍰,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擅自冒用其友人「甲○○」之名義,藉以掩飾真實身分,而於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之「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甲○○」之簽名(移送聯及存根聯係以複寫方式製作,移送聯、存根聯均有「甲○○」之署名1枚),以為表示「甲○○」已收受上開舉發通知單之證明,而偽造該私文書後,再將移送聯、存根聯交還警員收執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執行職務對交通違規駕駛者處罰之正確性及甲○○本人。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被害人甲○○、證人 鐘雨庭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違規陳述單及查詢單、車籍查詢基本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該偽造署押為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最高法院85年度臺非字第1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於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移送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並複寫至存根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甲○○」之簽名,依其內容各足以表示甲○○本人業已收受上揭文件,且知悉收受該舉發通知單之意思,該文件性質上自屬刑法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8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復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3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上開各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60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月又15日確定,於96年10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規避處罰,竟冒用被害人甲○○之名義,在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甲○○」之簽名,使被害人可能遭受交通違規裁罰之危險,所為殊不可取,然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堪稱良好,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億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文書名稱│偽造之署押│├──────────────────────┼──────┤│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甲○○」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移送聯、存根聯)│署名2枚(移│││送聯及存根聯│││為複寫型式,│││在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簽名,│││複寫至存根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