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簡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捌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5年度屏簡字
第1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
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
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計算書:
┌──────┬──────┬───────┐
│項目│金額│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由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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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費│16,000元│由聲請人預納。│
├──────┼──────┼───────┤
│總計│17,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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