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吳聲延
號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月12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壢交簡字第2389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747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