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20號

聲請人 邱賢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正年黃嘉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王正年、黃嘉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