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破字第8號聲請人 呂明光縱橫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叁佰肆拾捌元,應徵聲請費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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