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961號原告瑞仕鐘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曾劍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號4樓,已經起訴狀載明,且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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