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侵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侵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聲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姜志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志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6日函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為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最後裁判之事實法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號),檢察官聲請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審核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應予准許。
三、另查,受刑人所犯妨害性自主案件之被害人為年滿18歲之女子,且與受刑人不具有家庭成員關係,受刑人於執行期間經施以認知及團體輔導等,綜合評估其暴力危險及再犯可能性均屬「低危險」,施以STATIC-99及MnSOST-R評量結果亦認再犯「低危險」,故無庸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特定事項,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顏維助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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