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3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福
葉小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志福、葉小娟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審酌被告陳志福、葉小娟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被告陳志福、葉小娟均同意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述亨法官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欣捷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