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06號上訴人財團法人 野崎 君子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世棟 被上訴人 邱文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文祥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0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到院補正上訴人及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上訴狀具狀人欄位蓋章及簽名,並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之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著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於具狀人欄位未有上訴人及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蓋章及簽名。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到院補正上訴人及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上訴狀具狀人欄位蓋章及簽名,及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不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書狀補正上訴聲明暨理由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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