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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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24號聲請人 葉日煒 即國強企業行代理人 葉日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4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聖昌營造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北新│104年5月15日│150,967元│KN0000000││││限公司│竹分行│││││├──┼───────┼────────┼──────┼──────────┼───────────┼────┤│002│聖昌營造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北新│104年4月15日│129,361元│KN0000000││││限公司│竹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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