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9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義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義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義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3項「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之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如附表所示案件之首件裁判確定案件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9年3月11日,有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又如附表編號7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為109年3月11日0時17分至同日1時37分許,亦有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22號刑事判決在卷為憑,堪認如附表編號7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為同一日。本院審酌數罪併罰係有利於受刑人之規定,於適用上有疑義時,自應從有利於受刑人解釋,而關於判決確定日期,刑事訴訟法既無應計算至當日時、分之明文規定,為受刑人作有利解釋時,應以當日24時(即晚間12時)為判決確定時,參諸「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5條定有明文,同法第349條前段復規定,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本件某甲所犯子罪之上訴期間10日於85年6月17日屆滿,倘未於85年6月17日晚上12時前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即告確定。本件,某甲於85年6月17日晚上8時犯丑罪,子罪尚未確定,合於判決確定前犯罪之要件,應准定執行刑」【司法院(86)廳刑一字第23586號函所載本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問題研討意見結論參照】。據上,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應為109年3月11日當日「屆滿」時,即前述當日24時(晚間12時),如附表編號7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既為109年3月11日0時17分至同日1時37分許,應認該罪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亦符合數罪併罰規定,可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30日│108年9月16日│108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004號│毒偵字第3562號│毒偵字第436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09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61號│2478號│8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14日│108年11月26日│109年4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61號│2478號│847號││判決├────┼────────┼────────┼────────┤││判決│109年3月11日│109年3月16日│109年6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062號(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109年度執更字第4317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2月中旬某日│109年1月26日│108年1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78號│毒偵字第323號│毒偵字448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09年度中簡字第│109年度中簡字第││││1355號│983號│8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5月29日│109年4月30日│109年5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09年度中簡字第│109年度中簡字第││││1355號│983號│846號││判決├────┼────────┼────────┼────────┤││判決│109年6月30日│109年6月23日│109年7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062號(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109年度執更字第4317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8991、205│││51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9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9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922號││判決├────┼────────┤││判決│109年10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9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