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 廣寧宮 三山國王法定代理人 吳武正 被上訴人 呂文雄
柯文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83,188元,應徵裁判費283,1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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