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0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高雄市崑庭建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宜霖 代理人 王淑娟 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文。是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為限。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466號裁定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民國106年6月13日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會決議,名稱由「財團法人高雄市崑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變更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崑庭建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故修訂章程條文第1條及變更印信,爰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所指名稱變5更尚無民法第63條適用,且聲請人名稱及捐助章程變更乙案,業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備查,並在上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法人及董事印鑑卡1式2份上驗印檢還後聲請人,有該局106年6月22日高市社人團字第10635308100號函1紙可考(見本院卷第10頁),是聲請人得逕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尚無為本件聲請之必要,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