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號原告 黃陳爽 訴訟代理人 黃麗娟 被告 黃勇勝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31號(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06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