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484號
原 告 廖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0000-000000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後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