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375號聲請人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債務人 劉訓維 法定代理人 林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陸萬肆仟 參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37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訓維│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5296元││8月1日起││之利息│├──┼───┼─────┼──────┼──────┼───────┤│002│新臺幣│劉訓維│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5296元││2月1日起││之利息│├──┼───┼─────┼──────┼──────┼───────┤│003│新臺幣│劉訓維│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5778元││8月1日起││之利息│├──┼───┼─────┼──────┼──────┼───────┤│004│新臺幣│劉訓維│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5778元││2月1日起││之利息│├──┼───┼─────┼──────┼──────┼───────┤│005│新臺幣│劉訓維│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5778元││8月1日起││之利息│├──┼───┼─────┼──────┼──────┼───────┤│006│新臺幣│劉訓維│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5778元││2月1日起││之利息│├──┼───┼─────┼──────┼──────┼───────┤│007│新臺幣│劉訓維│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5778元││8月1日起││之利息│├──┼───┼─────┼──────┼──────┼───────┤│008│新臺幣│劉訓維│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5778元││2月1日起││之利息│├──┼───┼─────┼──────┼──────┼───────┤│009│新臺幣│劉訓維│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8185元││8月1日起││之利息│├──┼───┼─────┼──────┼──────┼───────┤│010│新臺幣│劉訓維│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10914││2月1日起││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