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櫻雪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事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0一七六號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長夾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櫻雪涉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01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業已屆滿,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仿冒長夾
1只,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陳述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176號緩起訴處分書及98年8月5日鑑定證明書、固喜歡固喜公司鑑定能力證明書、固喜歡固喜公司授權書各1份在卷可稽;且該扣案物為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即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明知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之商品,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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