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 阮素珠 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 律師被告龍曜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朝杉 被告 詹廖素真 被告 廖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正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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