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 蔡仙福 訴訟代理人 謝幸樹 以上原告與被告 郭香妏 間因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原告無法陳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7,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