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楊士賢 被告 劉啓東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易字第2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返還原告支票1張(支票號碼:BDA0
000000、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499萬6195元)及本票
1張(支票號碼:N0000000、票面金額:499萬6195元)。㈡陳述及證據引用刑事案件起訴書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0號被告劉啓東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芳瑜
法官粘柏富法官邱韻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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