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735號
原告 劉麗萍
法定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0萬元,應繳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