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5,581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