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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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25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吳天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四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有蓋章簽名,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