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387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訴訟代理人 林筱軒 訴訟代理人 羅瑋羣 被告 蔡寶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105年度基小字第387號│├─┬─────┬──────────────┤│編│計息本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號│新臺幣)││├─┼─────┼──────────────┤│1│20,886元│自101年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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