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06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借款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契約影本等),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本件相對人乙○○及債務人甲○○之最新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請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查。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