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遵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毛重肆點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遵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戒毒偵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卓遵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戒毒偵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驗結果,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分析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7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6760號鑑定書附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品,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