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萬鈞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緩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LEMEL電腦壹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保管字第327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63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Lemel電腦1臺,屬被告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63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且經核閱上開卷宗屬實。扣案Lemel電腦1臺,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參警卷第2頁、偵卷第12頁),揆諸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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