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法官蕭錦鍾
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偽│有二││台│6│台││││││台中地檢││造│期年││中│3│中│訴1││││││已│文│徒│初│地│偵3│地│8│4│同│上│9│執6│執│書│刑││檢│1│院│緝7│││││緝0│畢││││署│1│││││││7│├──┼──┼────┼──┼─────┼─┼───┼────┼─┼───┼────┼────┤││有三││彰│偵6│台││││││││詐│期年││化│緝9│中│上8│││││1│││徒│5間│地│2│高│3││同│上││執8││欺│刑││檢││分│易2│││││丁5│││││署│8│院│1│││││││││││2│││││││││││││偵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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