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重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重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兼法定代理人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被告丙○○被告甲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上訴字第61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