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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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王傳舜 相對人 賴奕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4年10月6日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此筆抵押權下稱抵押權㈠);復於107年8月2日,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4,3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此筆抵押權下稱抵押權㈡)。抵押權㈠之存續期間為94年10月5日至144年10月5日;抵押權㈡之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則為137年7月31日。債務清償日期則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與聲請人簽立①②住宅貸款契約③借據,於①94年
10月11日②96年8月20日③107年8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①3,500,000元②230,000元③3,650,000元,借款期間①自94年10月11日起至114年10月11日止②自96年8月20日起至116年8月20日止③自107年8月9日起至122年8月9日止,清償方式均為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且均約定如相對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得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均於108年12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而相對人就此三筆借款,仍積欠如金額附表項次1至4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
㈢相對人復於94年9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惟
於109年2月17日後,即有未按期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之情事,尚積欠如金額附表項次5所示本金及利息未為清償。
㈣又第三人瀚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瀚成公司)曾於①106年
10月19日②106年11月29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500,000元②2,000,000元,清償方式均為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且均約定如相對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得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詎瀚成公司於108年11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而瀚成公司就此二筆借款,仍積欠如金額附表項次6至9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又依借據約定,此瀚成公司應為二筆借款之擔保物投保適當火險,然於投保後,瀚成公司與相對人均怠於繳納保費,經聲請人代為墊付後,尚積欠如金額附表項次10所示本金及利息未為清償。
㈤綜上,相對人共積欠金額附表項次1至10所示債務未為清償
,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㈠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尚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住宅貸款契約書、增補條款契約書、借據、國際信用卡申請書、主檔查詢資料、火險費收據、墊付交易查詢資料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債務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207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36-31│88.00│全部│└──┴───┴────┴────┴───┴────┴────┘┌────────────────────────────────────────────┐│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20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屋│夾│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物│層│計│位│材料│台│位││├──┼─┼──────┼────┼────┼─┼─┼─┼─┼─┼─┼──┼─┼─┼───┤│001│61│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48│49│15│30│14│平│鋼筋│2.│平│全部│││6│建平八街446│平區金華│鋼筋混凝│.3│.5│.2│.0│3.│方│混凝│81│方│││││號│段36-31│土造│9│0│7│8│24│公│土造││公││││││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