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82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鍾夢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另案在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吳玉豐 律師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指定辯護人 陳俊偉 律師」更正為「選任辯護人吳玉豐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之上訴人即被告乙○○之辯護人應為選任辯護人吳玉豐律師,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繕為「指定辯護人 陳俊侵 律師」,其顯然錯誤,依上開意旨,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吳玉豐律師」,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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