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簡易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蔡杰玲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簡易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