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52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麗美 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4,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順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