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228號原告乙○○被告甲○○被告美商西北航空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莉娟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7年年度上訴字第514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證據;援用刑事案件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詳如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書狀所載。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