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81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室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零參拾肆元,及其中之壹拾萬伍仟柒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