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83號原告台西公共關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秋堂 被告 江壽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依兩造簽訂之委任債權管理服務合約書第9條約定,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1份在卷可參。
則本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且兩造又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如上所述,則關於本件訴訟之管轄,兩造及法院均應受該合意管轄之拘束,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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