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74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31日下午5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王冠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㈠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9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肆佰參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陸拾貳元自民國95年5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計算之利息,逾期
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息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樂透貸款約定書、國際信用卡
及修正條文書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
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所示。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31 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