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文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新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恒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31,2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