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投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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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投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投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李旻杰 被告 黃耀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投金簡字第53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 投簡附民 字第 45 號裁定(112.07.11)【本件裁判書】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16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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