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3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肖梅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1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60,000元,約定自111年05月16日起至118年05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2年01月18日止累計950,129元未給付,其中934,981元為本金;15,14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於111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自111年03月31日起至118年03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2年01月18日止累計979,499元未給付,其中963,679元為本金;15,82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債務人於110年12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610,000元,約定自110年12月08日起至117年12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2年01月18日止累計579,518元未給付,其中567,845元為本金;11,67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0437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34981元肖梅芳自民國112年01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91%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963679元肖梅芳自民國112年01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07%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567845元肖梅芳自民國112年01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07%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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