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重交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 律師
蔡信泰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四七七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