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告 魏楚芸 即 魏妙真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黃鯤潮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魯美菲 高雄市○○區○○○路○○號18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