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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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12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非訟代理人 陳高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惠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信託專簿。
二、相對人蕭惠芳及債務人 鄭清宏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