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交簡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木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5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木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木松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竟不顧公眾往來權益,仍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
路,所為已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不僅肇致車禍發生,並
造成其他用路人受有財產損害;考量被告經警到場處理時所
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6毫克,暨其為國中畢業
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堅股
109年度偵字第3518號
被告陳木松男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木松於民國109年1月18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區○
○○道0段00號林皇宮花園酒店內飲用啤酒2罐後,仍於同日
中午12時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
駛於道路。嗣於同日下午4時6分許,行經臺中市潭子區環中
東路與復興路口時,不慎追撞前方同向正停等紅燈之 何嘉祐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無人受傷)。經警據
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下午4時16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
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木松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均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何嘉祐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二各1份、中華電信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中華電信證號
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各2紙及現場照片21張附卷可參。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檢察官洪淑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安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