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重利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9年度執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利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犯重利罪,經臺東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並經本院98年度上易第15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二、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重利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前開判決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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